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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不得与他国(别的势力)之人通婚,违者全家贬为奴隶。
以上是针对土地已经领民的第一部分。第二部分关于军事方面的如下
第一条领内的领民不得私藏武器,凡持有武器的领民需到就近城池上缴领主,按市价付与补偿。参与农兵训练的,每户人家只可保留一件武器,且要登记造册。
第二条常备足轻提供俸禄,每人每年3石大米。农兵训练时,由领主提供口粮。
第三条战时的粮食全部由领主提供。
第四条作战有功的普通足轻将有机会出任本家的下级武士,刀具装备自行准备,也可以像领主低价购买。
第五条战时阵亡的足轻,除抚恤金外。所在家庭可以减免一定农税,按5公5民计算,享受3年。如有未成年子女,可以每年领取1石大米,直至成年或者嫁入为止。
第六条战时受重伤,不能参与农事耕作(如残疾,缺胳膊断腿),可以每年领取2石大米,用于日常所需,直至子女成年后第5年结束。
第七条战时所获战利品需全部充公,由领主统一分配。凡是私藏战利品的,没收所得且所在家庭10年内不得享受相应农税减免。
以上为军事方面的条例,接下来第三部分便是关于日常法律。
第一条凡是私自闯入私人住宅的,户主可以杀人,杀人无罪。意思是杀了那些私自闯入自家房屋的人,杀人者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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