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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个证据,珍妮是7号晚上去参加漫展,遇害时间是8号凌晨四点。西斯是8号早上八点从住所开车前往西镇,期间西斯开车到某地下停车场,前往超市购买了口香糖,玻璃水,古龙水,薯片等物品。巧合的是,这个停车场就是珍妮抛尸的停车场。
西斯:我傻啊?抛尸我难道不会抛干净吗?
不好意思,法律对智商高低一视同仁。
辩方也有很多证据。假设是西斯抛尸,那么为什么汽车没有发现其他线索,只有一只手呢?其次,西斯解释了珍妮和自己有关系,说明了珍妮内衣有血迹的原因,西斯的解释已经提供,警方需要证据来反驳西斯。
按照正常程序的证据论证,会被对方律师各个击破,没有半点意义。
质询环节开始。
王磊站起来,做了几个伸展运动,深呼吸,搓手,开始:“被告,你说自己和死者有染?”
西斯点头:“是的。”
王磊:“死者同时是你的下属?”
西斯:“是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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